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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条形码申请需要多久?

作者:廊坊盛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2 08:45:43

廊坊条形码申请需要多久,这是很多办条码的朋友常问的一个问题,其实这个实际工作与条码中心的公告还是有一个差异的,但是大体差不多,一般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完,但是快的话呢,实际工作中有两天通过审批的,5天拿到GDS卡的,当然审批时效是自编码中心收到企业的商品条码申请材料及汇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这个基本上是肯定的。

有不少朋友之所以拖长时间,可能就是以前没处理过这些业务,结果填表的时候,有些地方填错了,要退回更正,有的跑几次才能搞定,把这个时间拖长了,实际上汇款给条码中心后,3个工作日会审批完成。

审批完成后,就等着拿GDS卡,等着编码了,这也需要几天时间,但大体上,7个工作日能办完,当然也许会差几天,但不是差太多,如果不熟悉,以前没弄过的话,就有可能把时间拖长,这个时候,让代理来做,会省很多麻烦。

EAN码:

EAN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通用于全世界。EAN码符号有标准版(EAN-13)和缩短版(EAN-8)两种,我国的通用商品条码与其等效。我们日常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所印的条码一般就是EAN码。

UPC码:

UPC码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我们在美国进口的商品上可以看到。

39码:

39码是一种可表示数字、字母等信息的条码,主要用于工业、图书及票证的自动化管理,目前使用极为广泛。

库德巴(Codebar)码:

库德巴码也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主要用于医疗卫生、图书情报、物资等领域的自动识别。二维条码:

一维条码所携带的信息量有限,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13位(EAN-13码)阿拉伯数字,更多的信息只能依赖商品数据库的支持,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这种条码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条码的应用范围。基于这个原因,在90年代发明了二维条码。二维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

目前二维条码主要有PDF417码、Code49码、Code16K码、DataMatrix码、MaxiCode码等,主要分为堆积或层排式和棋盘或矩阵式两大类。

二维条码作为一种新的信息存储和传递技术,从诞生之时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应用在国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医疗保健、工业、商业、金融、海关及政府管理等多个领域。

二维条码依靠其庞大的信息携带量,能够把过去使用一维条码时存储于后台数据库中的信息包含在条码中,可以直接通过阅读条码得到相应的信息,并且二维条码还有错误修正技术及防伪功能,增加了数据的安全性。

二维条码可把照片、指纹编制于其中,可有效地解决证件的可机读和防伪问题。因此,可广泛应用于护照、身份证、行车证、军人证、健康证、保险卡等。

美国亚利桑纳州等十多个州的驾驶证、美国军人证、军人医疗证等在几年前就已采用了PDF417技术。将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及照片编在二维条码中,不但可以实现身份证的自动识读,而且可以有效的防止伪冒证件事件发生。菲律宾、埃及、巴林等许多国家也已在身份证或驾驶证上采用了二维条码,我国香港特区护照上也采用了二维条码技术。

另外在海关报关单、长途货运单、税务报表、保险登记表上也都有使用二维条码技术来解决数据输入及防止伪造、删改表格的例子。

在我国部分地区注册会计师证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二维条码也得到了初步的应用。

其后商品条码的发展就这样,条码进入了实用阶段,但是要想把条码在全美普及,就必须用统一的约定对所有商品附加号码。由此,1973年以美国食品连锁协会等为中心制定了普通商品代码<UPC>。存在着与美国同样问题的欧洲看到了UPC获得的成功,于是在1977年制定了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各国通用的商品代码<EAN>。世界各国的加盟国家详细情况请浏览<标记(FLAG)>。虽然加盟国家中也包括并没有超市等的发展中国家,但是这些国家也需要出口产品用的条码。统一商品代码与条码正如名字和姓名一样,对所有商品附加完全不同的号码就是<统一商品代码>。就象张三、李四一样,统一商品代码由国家号码(国别码)2位数字或3位数字、厂商号码(厂商识别码)5位数字或7位数字、商品号码(商品项目码)5位数字或3位数字、防错号码(校验码)1位数字组成。可以对所有商品附加不同的号码。将这一号码转换成计算机能够读取的条码形式的就是UPC(美国、加拿大)、EAN(以欧洲为首的全球)符号。其叫法根据国家有所不同,比如日本称之JAN符号、韩国则叫做KAN符号等。大型零售店(超市等)中的条码使用方法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大型零售店中的条码使用方法。原印条码商品所谓原印条码是指在生产阶段(源头=生产阶段)在量产商品中打印或粘帖条码(作记号)。首先进货装入包装箱的商品。这种包装箱上印有称作物流用<标准物流符号(ITF)>的、表示箱内商品号码及装载数量的条码。通过读取条码,可以将何时进货何个数量的何种商品等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与此同时,如果输入该商品的供货地、采购价格,就会将何时必须向供货地支付多少货款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其次,输入商品的售价。人们经常会问<条码带有价格吗?>,其实条码中只有商品的号码。

即使相同号码的商品,根据销售商店的不同,其价格也有所不同,因此,价格是根据店铺的销售情况自由输入到计算机中的。另外,只在特卖日减价,或者在某一时段减价等的商品,也只需事先将价格输入到计算机中即可。象这样广泛流通、且在通过现金出纳机时向计算机查询(LookUp)价格(Price)的商品称作<PLU>商品。如果顾客购物之后经过现金出纳机,计算机就会把价格传输到现金出纳机,同时记录销售情况。另外还会自动记录下该商品的库存此时已经减少了一个。计算机还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各种商品的销售情况,比如在发放薪水之后畅销、雨天的傍晚畅销等。如果商品畅销、库存减少就需要补充商品,这时计算机会自动进行补充订购,以免货物脱销。店内条码商品根据店铺的不同,被称作生鲜三品的肉、蔬菜及鱼等商品附带有不同的条码。这些商品的重量各不相同,因此只要在计量秤中输入100g的价格,然后分别放入秤中就会打印出表示商品品名及与其重量相等价格的条码,并贴附在每件商品上。所谓店内条码是指只在店铺中、或特定的流通途径中贴附通用条码的条码。象这样价格各不相同的商品、以及点心、副食等店铺制作商品等附带加入价格的条码。由于这些商品不向计算机咨询价格,因此称作<NON-PLU>商品。

由于计算机中全部存储有这些NON-PLU商品的销售动向,因此可以通过分析数据,制定恰当的销售方案,如为防止生鱼片干燥最好每隔几分钟补充一次、从几时起每隔几分钟陈列点心最佳等。条码在采购战略和销售战略中的灵活运用只需用现金出纳机读取条码,分析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数据,就可以制定各种销售战略,比如根据陈列商品的货架的不同而畅销、或者与某种商品排列在一起,两种商品就都会畅销等等。如上所述,附带于商品的条码在从商品采购战略到销售战略、从销售管理到采购管理的所有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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