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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廊坊条码标签两种方式的优缺点

作者:廊坊盛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5 08:09:58

目前,打印廊坊条码标签有两种方式:条码打印机打印方式和软件配合激光打印机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并且各有其理想的适用场合。下面就对两种方式进行一下比较。

使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打印机打印方式是一种传统的条码打印方式。条码打印机是一种专用设备,一般有热敏型和热转印型打印方式,使用专用的标签纸和碳带。条码打印机打印速度快,可打印特殊材料(PVC等),可外接切刀等进行功能扩展,但其价格昂贵,使用维护较复杂,适合于需大量制作标签的专业用户使用。目前常用的品牌有DATAMAX、ZEBRA、CLEVER等。

使用条码标签设计打印软件与激光打印机打印:应用普通的打印机配合专门的条码标签设计打印软件是制作条码标签的另一种方式。该方式可实现一机多用,且激光打印机精度高,图形表现能力强,且可打印彩色标签。但其打印速度较慢,且可打印材料较少。主要的条码打印软件有LabelmatrixCODESOFT、BARONE、京成标签软件(JCDL)等。

软件方式与条码打印机方式的选择:根据上面的比较,两者各有优缺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在需大量打印标签的地方,特别是工厂需在短时间内大量打印以及需要特殊标签(如PVC材料、防水材料)、需要即用即打(如售票处等)的地方,应选择条码打印机。在标签打印量较少,且多为一次性打印的地方(如图书馆),应选择激光打印方式。

在一些小型商场、小型工厂等地方,两种方式都可选择。也就是说,如果您经常大量打印标签,或对标签有特殊要求,且您的财力又允许,您应选择条码打印机;如您的标签打印量不很大,财力上又不想花费太多,您应选择激光打印机。利用软件和激光打印方式,不仅能满足您条码标签打印的需求,还能用它来制作名片、胸卡、打印信函签等。

服装吊牌,大家应该都见过吧,就是购买新衣服时,上边挂的一个小小牌子。所以说条码标签打印无处不在,和服装吊牌证卡也是不分家的。近年来,还出现了防伪防窜货的新型吊牌。即是从它的造型上看,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长条形的,对折形的,圆形的,三角形的,插袋式的以及其它特殊造型的,各式各样的,美不胜收。服装吊牌的设计,印制往往都是很精美的,而且内涵也是很广泛的。

尽管每个服装企业的吊牌各具特色,但大多在吊牌上印有厂名、厂址、电话、邮编、徽标等。有些企业,还要印上公司的性质(如中外合资、独资等);还有的服装厂家则干脆把小小的吊牌,视为一张缩微的“广告”,把名模靓女身着自己产品的照片印在了上面,给人以更直观的感受,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有更深刻的印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促销作用;还有些厂家,为感谢消费者购买了自己的产品,往往还要在吊牌上印上鸣谢、祝愿的话语,给人以亲切感;有的吊牌则更象一张“产品使用说明书,因为上面不仅印有产品是要用何种面料,其性能如何,甚至还要把洗涤服装的水温、洗涤方式.何种类型的清洗剂以及如何保养都要印在吊牌上,可见厂商对消费者是十分负责的。

此外,随着服装市场的日益繁荣,竞争也势必更加激烈,有些名牌厂家,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都不惜工本地使用了各种全息防伪吊牌和条码。这既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服装吊牌的设计、印刷、制作必须十分讲究,特别是平面设计,要把它当作一张小小的平面广告来对待,要细致考虑如下要素:必要的成分说明和洗涤指导,特别是洗涤指导,不要过于简单;对于功能性服装如羽绒服、塑体内衣、保暖服等要有细致的使用说明,不要简单地使用几个标准的洗涤图标反映。细致的说明可以体现公司对客户的负责和体贴的态度;对于复杂的说明指导,可以使用图例形式、甚至可以使用卡通来制作,这样生动而创新;可以适当地使用图片,如名模靓女身着产品的照片,给人以直观的感受,使消费者对品牌产品有更深刻的印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促销作用;条形码成为现代物流的标志,超级市场和大型商场都要求商品标注条形码,因此不要忘记打上条形码。

关于条形码的使用和商品分类,一定要科学合理,不能随便编码;有关认证标志,例如反映产品质量保证的IS09001/9002、环保IS014000、全棉标志、纯羊毛标志、欧洲绿色标签Oeko—TexStandardl00、欧洲生态标签Eco—1abel等,要积极悬挂,利于反映产品的质量特点,体现企业形象,赢得客户的信赖和认知;配合全息防伪和条码防伪。随着服装市场的日益繁荣,竞争也势必更加激烈,对于品牌和名牌厂商,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可以使用各种防伪技术,这既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印上鸣谢、祝愿的话语,给人以亲切感。最好配上简约又优雅的诗歌,打动消费者的心;针对季节、消费对象、产品特点,将吊牌设计成年历、书签、贺卡等令消费者喜爱、珍视、欣赏的收藏物,成为持久的广告。目前很多用户采用(LabelPainter)条码标签设计系统设计及制作服装吊牌证卡,选择LabelPainter的原因有几点:

1.LabelPainter简单易用,省去设计人员的摸索学习时间;

2.LabelPainter做为条码软件,不但支持条码,还支持文字、图片等,这些足以制作吊牌证卡上的所有内容-品名等文字内容、品牌或公司logo、洗涤图片、服装条码号;

3.LabelPainter可以连接数据库批量打印吊牌证卡,这是很多设计软件无法实现的,这个功能对于服装厂来说绝对是非常想拥有的,省时省力,用LabelPainter设计好一个模板,然后连接存储服装信息的数据库,只用点一下打印就能几千几万个吊牌证卡全部打印出来;

4.LabelPainter在批量打印的过程中,还可以设置单件的数量,设身处地的在细节上为服装厂用户考虑。

由于条码原则上经过印制或通过电脑的计算机打印而成,本身不存在象书写文字那样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也不会不良书写习惯,所以不会发生手写文字那样被误读的情况。而且,由于一般的条码都带有旨在防止误读的校验码,所以即使因脏污和残缺而误读,误读的数据也不会输入到计算机中。

所以,极端地说,即使不识字的人(外国人及儿童等)也能够将条码读取和输入到计算机中。而且,由于能够以手写的记帐单和价格标签等手段所无可比拟的超高速度(例如超市的电子收款机1秒钟可达5000次)读取数据,因此同先用眼睛看过,再击键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方法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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