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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上为什么要使用廊坊条码?

作者:廊坊盛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4 08:58:01

商品上为什么要使用廊坊条码

第一: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第二:中国法律规定,出口国外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第三: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超市,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福建等)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黑白纹相间的条形码大家都非常熟悉。在超市收银台前,收银员用扫描仪一扫商品条形码,无论您买了口香糖或啤酒,一扫便知。但是,您听说过DNA条形码么?

14年前,科学家研发出了生物的条形码,同样用于身份识别,只不过,这个条形码存在于动植物的DNA中。中国生命条形码南方中心副主任王文智介绍,DNA条形码是一个特定的DNA片段序列,拥有足够的可变性以确定物种身份。

“简言之,DNA条形码相当于生物物种的身份证,能100%证明它是某个物种。”王文智说,在发现一种未知物种或者物种的一部分时,研究人员便描绘其DNA条形码,再与国际数据库内的条形码进行比对,以确认其“身份”。

越来越多的领域都需要用到DNA鉴定。如在海关运输中,遇到动物毛皮,怎么快速鉴定是不是保护动物的皮?购买狼毫笔后,如何确定是不是真的狼豪?大家吃寿司时,里面卷的是不是三文鱼肉……“我们只需提取少量生物体的血液、肌肉或毛发,通过DNA条形码技术鉴定,就可迅速做出判别。”王文智说。

为了推动DNA条形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国际生命条形码计划(iBOL)于2011年启动。这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研究计划,目前第一期任务——50万个物种500万份标本的DNA条形码的测序工作已经完成。我国先后成立了生命条形码南方中心、北方中心,支持了大规模DNA条形码数据的采集,其知识和技术还面向各个国家节点分享和转化。

2016年第一期英文版刊物《中国科学C辑》刊登了《DNA条形码技术揭示中国市售牦牛肉干造假》,结果显示,我国市场上70%的牦牛肉干都是假的。王文智就是论文作者之一,他告诉记者,2011年,生命条形码南方中心对云南、四川、青海、西藏等地市场的牦牛肉干进行甄别。通过16S和COI两个标记,结合国际生命条形码数据系统,发现这些牦牛肉干的造假率竟然高达70%。“牦牛肉干的物种来源有水牛肉、黄牛肉,还包括猪肉,甚至包括俗称‘食虫鼠’的鼩鼱。”王文智告诉记者。

“DNA条形码技术就是一双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到本质。”王文智说,DNA的食品溯源主要通过生物手段,所以不管怎么造假,DNA显示的生物属性都不会改变。实践证明,DNA条形码技术可以在食品溯源,特别是肉制品上为消费者严格把控好入口的安全关。

由于DNA的独特性和唯一性,DNA条形码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多项领域。除了食品溯源,还可在司法鉴定、海关、边防、出入境检验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评价等领域“大展身手”。即便是干枯、腐败或肢体残缺的样本,DNA条形码都能检测、鉴定出来。

2015年轰动一时的云南破获猎杀大熊猫案中,“大熊猫”就是生命条形码南方中心鉴定出的结果。王文智告诉记者,当时森林公安送来一坨冻肉做鉴定,怀疑是黑熊肉,经过鉴定后,发现肉属于大熊猫。“我们很吃惊,因为云南没有大熊猫的记录。后来又陆续鉴定了骨头,认定是来自一头大熊猫。我们的鉴定结果对案件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

1.物流条码标识内容

物流条码标识的内容主要有项目标识(货运包装箱代码SCC-14)、动态项目标识(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日期、数量、参考项目(客户购货订单代码)、位置码、特殊应用(医疗保健业等)及内部使用,具体规定见相关国家标准。

2.物流条码符号的码制选择

目前现存的条码码制多种多样,但国际上通用的和公认的物流条码,码制只有三种: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及EAN-13条码。选用条码时,要根据货物的不同和商品包装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条码码制。单个大件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的包装箱往往采用EAN-13条码。储运包装箱常常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包装箱内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不同的商品或多件头商品小包装。

EAN-13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参见GB12904。

ITF-14条码

ITF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表示信息的双向条码。ITF-14条码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的组成与交插二五码相同。它由矩形保护框、左侧空白区、条码字符、右侧空白区组成.

ITF-14编码的组成见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一种连续型、非定长条码,能更多地标识贸易单元中需表示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等。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由应用标识符和数据两部分组成,每个应用标识符由2位到4位数字组成。条码应用标识的数据长度取决于应用标识符。条码应用标识采用UCC/EAN-128码表示,并且多个条码应用标识可由一个条码符号表示。UCC/EAN-128条码是由双字符起始符号、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及左、右侧空白区组成。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使信息伴随货物流动的全面、系统、通用的重要商业手段。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国际通用商品标记。第四条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了条码办公室负大南共事吗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在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下列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推行使用商品条码:(一)包装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医疗保健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卫生纸、巾;(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六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证明材料;(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市条码办公室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材料后,经初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经初审不合格的,由企业补充材料后办理。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经初审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条码系统成员费用。第八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拥有商品条码专用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申请复审。期满后不办理复审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商品条码。第十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地址、银行帐号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外商品条码,已经使用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注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的申请手续。第十二条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印刷商品条码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市条码办公室审查认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认可证书》后,方可印制。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出厂使用。第十三条市条码办公室负责对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对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的资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在本市销售的商品,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条码办公室可以现场检查,发现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盗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胶片;(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

第十六条市条码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商品条码有效期已满未按规定申请复审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复审手续;逾期不补办复审手续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从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审查认可擅自印制商品条码或商品条码胶片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印刷的商品条码经抽检不合格交付使用典,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伪造、盗用商品条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罚没收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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